LXDR—2022—01004
臨政辦發〔2022〕19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湘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臨湘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日
臨湘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公安廳關于推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意見》(湘環發〔2020〕24號)等法律規定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湘市范圍內各行業領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由臨湘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生環委辦)統一受理和交(督)辦。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向市生環委辦進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
第二章 舉報與受理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向市生環委辦舉報。市生環委辦舉報電話:0730-3730426,15367030599(微信同號)。
市生環委辦受理舉報后根據部門職責規定或屬地管理原則,向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屬地鎮(街道)(以下統稱信訪處理單位)進行交(督)辦。
第五條 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辦法進行舉報: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偷排直排或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
(四)向水體排放油類、酸類、堿類、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廢水的;
(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棄物的;
(六)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控設施的;
(七)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未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八)向禁止養殖區或天然水體投肥投餌進行養殖活動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 舉報人應實名舉報,并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誣告、陷害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信訪處理單位受理舉報后,在辦理期限內,舉報人不得向上級或本級機關重復提出同一信訪事項。
第七條 市生環委辦牽頭建立健全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交、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八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信息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個人或社會泄露舉報人的信息。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核查與處理
第九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信訪處理單位對舉報情況要限期核查,調查核實原則上在60日內完成,因案情復雜最多可延長30日。
第十一條 核查工作由生態環境部門和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員組織開展,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二條 對已查實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對已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迅速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對未及時查處而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對舉報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在核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對核查屬實應當給予獎勵的,信訪處理單位應于每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審批表》。
第四章 獎勵資金和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市政府設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基金,獎勵舉報資金及日常運營費用從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市生環委辦和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標準核準、資金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每季度由市生環委辦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批一次,下一季度第一個月上旬發放上季度舉報獎金。舉報獎勵發放工作由市生環委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舉報人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的;
(二)舉報內容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具體的時間、地點等有價值的線索材料;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或雖然掌握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五)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第十八條 對舉報人酌情給予200至2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一)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受理部門責令相關單位(個人)已立行立改的獎勵200元;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信訪處理單位對相關單位(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予以行政處罰的獎勵500元;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信訪處理單位對相關單位(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的獎勵1000元;
(四)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信訪處理單位對相關單位(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的獎勵2000元。
第十九條 同一違法行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只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以受理時間為準),對其他舉報人予以表揚。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獎金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對象不明、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屬綜合性污染難以確定具體違法主體和事實的;
(二)舉報前已經新聞媒體曝光或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的;
(四)舉報人未明確參與有獎舉報或不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
(五)舉報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撒網式”舉報,影響調查工作正常開展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市生環委辦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不適用信訪受(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 信訪受(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向被舉報人或單位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除生態環境綜合管理部門之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按照《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發
本文件在有效期